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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解读:审计署违规举债案例【附过往违规举债整改问责情况汇总】

许继璋 常淼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20-10-28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 许继璋 常淼。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和网站转载,摘抄。

2018年9月25日,审计署发布2018年第48号公告《2018年第二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审计结果显示,6个省/自治区的9个市县(区)以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等方式,共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88.63亿元。

这是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文件《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27号文和46号文)之后首个审计报告,也高姿态显示高层决心整治地方政府违规举债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此前金融机构从事的所谓合规政信业务都面临严峻考验。

尤其此前一些擦边球的操作比如拆迁补偿安置的政府购买服务,PPP中政府付费有瑕疵,棚改异化为增加隐性债务(根据87号文银行不会被判定为违规,但地方政府仍然面临比较大的压力)等。总体而言,笔者认为未来涉及到政府融资问题更多以43号和预算法为总体框架更加可靠安全,从各类通知中寻找所谓“合规”依据但实质性违法43号文或预算法仍然面临整改或清算。笔者近期将重新梳理地方政府融资相关规则体系,发布本公众号。


下文将就各地区具体违规情况做出解读。


本文纲要

一、9地具体违规情况逐项解读

二、过往违规举债整改方式汇总

三、过往违规举债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一、9地具体违规情况逐项解读


(一)黑龙江省兰西县

2017年12月,兰西县将非贫困村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包装成贫困村提升项目,并出具该项目已纳入兰西县“十三五”扶贫攻坚规划的虚假证明,同时违规承诺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向金融机构贷款1.2亿元。

截至2018年6月底,已实际到位贷款5000万元,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举债金额:0.5亿元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扶贫是当前的重要工作任务,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系列政策大力支持扶贫工作的开展,其中也包含了不少倾向性政策,比如大家比较熟悉的87号文就对异地扶贫搬迁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了特殊规定。此案例中,西兰县就是想利用扶贫项目的政策,套取扶贫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办发[2016]22号文《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该文件的目标是:

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即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的前提条件是为了脱贫,应当围绕贫困县的扶贫项目展开,所以文件中也要求“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强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在该案中,地方政府将项目包装为贫困村提升项目,伪造项目“十三五”扶贫攻坚规划的证明,以此想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承诺将以财政涉农资金作为还款来源。

这首先就违反了《预算法》中规定的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同时也违反了国发[2014]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规定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此外,本案例也无视了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中重申的“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本案例中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也违反了43号文中“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规定。



(二)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2017年7月和9月,余杭区所属部门与相关单位签订农居房整治、道路修缮及建筑物拆除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合同,协议金额52.78亿元,协议约定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截至2018年6月底,杭州市余杭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成政府隐性债务40.07亿元。

举债金额:40.07亿元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根据财政部2017年5月发布的财预[2017]87号文《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除了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外,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87号文中强调“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显然,该案例在87号文发布之后,仍将“农居房整治、道路修缮即建筑物拆除等”建筑工程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合同,这明显不符合87号文的规定。



(三)陕西省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从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借款11.18亿元,统筹用于延安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工程等支出,截至2018年5月底,形成政府隐性债务11.18亿元。

举债金额:11.18亿元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该案例中,地方政府从当地的城投公司借款,将款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工程等支出,这很显然还是将城投公司当做“融资平台”。

国发43号文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顶层设计文件,首先就是明确剥离城投的政府性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唯一的融资渠道。

所以本案例首先就违反了国发[2014]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要求的要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包括国发[2014]45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也重申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此后关于债务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大多也是延续了国发43号文所传达的思想,基本上是围绕“开前门”“堵后门”的方式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四)贵州省纳雍县

2017年12月,纳雍县人民政府通过贵州省雍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信托贷款4亿元,统一安排用于农村饮用水等项目建设,并承诺上述贷款由财政资金偿还

截至2018年5月,纳雍县人民政府通过县属企业借款形成政府隐性债务4亿元。

举债金额:4亿元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该案例也是地方政府通过当地的城投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并将款项统一安排用于公益项目建设。

所以本案例首先也违反了国发[2014]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中提出的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的规定。

另外,对于本案例中提供贷款的信托机构而言,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的任何承诺函也属于违规行为。国发[2014]43号文中已经明确提出“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财预[2017]50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则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违法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50号文发布后,仍有金融机构要求或者接收地方政府开具的承诺函,这些机构也相应受到了监管的处罚。



(五)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五通桥区、峨眉山市

2017年11月至12月,经当地政府批准,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沙湾区分局、五通桥区财政局、峨眉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等部门以14159名失地农民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16.9亿元,用于缴纳应由政府支付的拆迁安置社保费用,并承诺贷款本息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形成政府隐性债务16.9亿元。

举债金额:16.9亿元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在实践当中,一般为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为征收部门,如北京市就规定“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此,对于本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的拆迁安置费用,通过假借被拆迁人的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这种变相支付方式,最终的还款义务还是有房屋拆迁部门承担,这实质上是向金融机构贷款,属于违规举债的行为。

显然,本案例首先就违反了《预算法》中规定的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同时,本案例中相关政府部门也违反了国发[2014]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规定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本案例中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也违反了43号文中“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规定。



(六)四川省蓬安县

2017年8月,蓬安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从该县两家融资平台公司借款2亿元,用于发放该县2016年度目标奖及离退休人员专项慰问金,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举债金额:2亿元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目前地方政府举债的唯一合法途径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从平台公司借款属于典型的违规行为。

这首先就违反了《预算法》中规定的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同时也违反国发[2014]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规定之“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201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来宾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签订来宾市古三“三产”安置小区工程等3个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合同金额13.98亿元,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举债金额:13.98亿元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政府采购的对象明确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其中对“服务”的定义是“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财预[2017]87号文《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工程建设类项目不属于“服务”,不得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



二、过往违规举债整改方式汇总

审计报告最终还是是要通过揭示地方政府违规担保融资等违法违规举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变相举债等问题,推动有关地区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并对问题进行整改。

下文即为目前已经公开的部分整改方式的汇总。信息均来源于财政部及审计署官网。


(一)重庆市黔江区

问责处理公开日期:2017年3月24日

1.关于黔江区财政局出具承诺融资0.55亿元问题。

整改情况:

经黔江区财政局与贵州中黔资产交易中心协商,已撤回黔江区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协调资金支付融资产品本息的《协助协调函》,并提前兑付本金及收益。


2.关于黔江区教委与上海爱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1.2亿元问题。

整改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重庆鸿业集团已偿还该笔债务0.38亿元,剩余0.82亿元。经黔江区财政局与上海爱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协商,已撤回黔江区财政局出具的相关文件,解除了黔江区财政局的担保责任。


3.关于黔江区教委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1亿元问题。

整改情况:

经黔江区财政局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已撤回黔江区财政局出具的相关文件,解除了黔江区财政局的担保责任。鸿业集团已全部偿还该笔1亿元债务。


(二)济宁市邹城市

问责处理公开日期:2017年4月19日

2015年2月,邹城市政府决定以市总工会为发起人,以邹城市正方实业为借款主体,向全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发行信托产品违法违规举债。

整改情况:

2016年5月,济宁市要求对违规发售的信托理财产品,要按照能退则退的原则,及时退还干部职工。截至2016年9月,邹城市总工会向干部职工退还了全部资金,违法违规举债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三)河南省驻马店市

问责处理公开日期:2017年6月30日

2015年9月,驻马店市政府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承诺将驻马店市公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列入市财政中长期规划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涉及资金6.4亿元,市财政局据此向建行驻马店分行出具了承诺函;以及要求将驻马店市公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中信信托申请的1.78亿元信托贷款本息列入市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函(实际未出具)。

整改情况:

根据审计意见,2016年9月5日,市财政局向市公共资产管理公司下达了通知,明确有关贷款本息不纳入市财政中长期规划和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

9月14日,市公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前将6.4亿元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建行驻马店分行;10月9日,提前将1.78亿元贷款本息全部偿还中信信托。违法违规举债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四)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

问责处理公开日期:2017年7月12日

2015年8月,经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由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违法向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1亿元,年利率10.2%。2016年,该笔借款使用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进行了偿还。

整改情况:

目前,黄石市财政局已收回该笔置换债券资金,正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安排使用。


(五)江西省丰城市

问责处理公开日期:2017年12月29日

江西省丰城市置换债券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使用置换债券资金、个人违法代持国有股份、私设账外账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

整改情况:

截至目前,江西省政府已全额收缴违规使用的置换债券资金10861万元,并按程序扣减了丰城市2017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1亿元。具体整改措施包括:

  • 撤销了丰源公司5名自然人的虚假股东身份,将个人违法代持的国有股份全部调整为园区持股。

  • 撤销了丰城市高新园区借用下属7家公司的银行账户,违规私设的账外资金全部转入高新园区管委会。

  • 违规挪用的财政资金全部转回高新园区管委会账户,并注销了相应公司。

  • 违规挪用的置换债券资金以及转入账外账的债券资金全部上缴丰城市国库,由省财政扣缴。

  • 对高新园区财政拨款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


(六)四川省巴中市

问责处理公开日期:2017年12月29日

2014-2015年,为支持四川巴中新城公司借款融资,巴中市政府同意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融资请示,并违规由市政府、市财政局向相关单位出具承诺函,期间共涉及合同金额23.12亿元。

整改情况:

截至目前,巴中市政府、市财政局已按程序协商撤销了出具的融资承诺函,并由新城公司全额偿清相关违规融资债务。


(七)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问责处理公开日期:2017年12月29日

2013-2015年,成都市新都区政府批准同意通过区属国有公司以银行贷款、信托产品或发行私募债等形式融资,区财政局将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国有公司通过信托、私募债、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的资金划拨给街道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用于征地拆迁和道路建设等支出,共涉及金额23.22亿元。

整改情况:

截至目前,新都区通过财政资金安排、借款人偿还等措施,已将违规融资全部整改完毕。


(八)安徽省池州经济开发区


问责处理公开日期:2018年7月18日

2016年6月,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池州市平天湖公司以6.3亿元将其建设22条市政道路资产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池州金达公司,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与金达公司签订购买上述22条道路运营服务名义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总价款7.8亿元。金达公司实际并无提供道路运营服务的相关资质,也未提供相关服务。

2016年7月,金达公司以上述虚构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中对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的应收购买服务费7.8亿元作为质押担保,向交通银行池州分行贷款5亿元,并用于向平天湖公司购买上述22条道路资产。平天湖公司将相关融资资金主要用于缴纳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闲置费、支付土地竞买保证金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支出。

整改情况:

1.解除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2.协商撤销《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及相关融资要件。

3.归还银行贷款。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5亿元贷款全部归还。



(九)宁波市鄞州区

问责处理公开日期:2018年7月18日

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鄞州区财政局继续每年与鄞州城投签订协议,约定回购鄞州城投委托建设的市政道路和公租房。其中,2015年约定回购金额2.02亿元;2016年5份回购协议合计约定回购金额2.19亿元。

整改情况:

2017年5月4日,鄞州区财政局、鄞州区城投公司终止了2015年、2016年分别签订的《回购协议》。



(十)云南省保山市

问责处理公开日期:2018年7月18日

经保山市政府同意,2016年6月,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国民信托签订《经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设立信托计划进行信托融资,计划融资5亿元。保山市财政局向国民信托出具承诺函。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3.09亿元。

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保山市财政局撤回了出具的承诺函。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前兑付本金及收益,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终止了《经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十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问责处理公开日期:2018年7月18日

经宜良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2016年8月,宜良县金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光大兴陇信托签订信托融资协议,计划融资金额5亿元。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出具决议,承诺将该笔融资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公共预算,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宜良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财产信托标的债权”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承担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标的债权支付义务;宜良县财政局出具将相关偿付“财产权信托标的债权”列入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预算的函。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4.24亿元。

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宜良县撤回宜良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变更担保单位。宜良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决议,撤销了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将融资资金列入宜良县本级财政公共预算的决议。


(十二)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

问责处理公开日期:2018年7月18日

经禄丰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会研究同意,2016年7月,禄丰水务投资公司与中江国际信托签订信托融资协议,计划融资2亿元。禄丰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局出具决议、承诺函。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2亿元。

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禄丰县撤回了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楚雄州人大常委会撤销了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将还款资金列入同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十三)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

问责处理公开日期:2018年7月18日

经景东县四班子联席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会研究同意,2016年9月,景东银生水务公司与中江国际信托签订信托融资协议,计划融资1.8亿元。景东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局出具决议、承诺函。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1.8亿元。

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景东县撤回了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普洱市人大常委会撤销了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将还款资金列入同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十四)广西来宾市

问责处理公开日期:2018年7月18日

2017年3月,来宾交投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以上述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防洪堤等公益性资产融资15亿元,并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以购买服务采购款作为租金还款来源。所得资金用于投入新型城镇化基金。

整改情况:

来宾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经协商有关方面后按程序撤回相关函件,将已到账的7亿元资金退回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


(十五)广西贺州市

问责处理公开日期:2018年7月18日

2017年3月,灵贺投资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以上述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公益性资产融资13亿元,并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以购买服务采购款作为租金还款来源。

整改情况:

贺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经协商有关方面后收回相关函件等材料,并终止融资租赁业务,废除原签订的相关合同,贺州灵贺投资公司将融资租赁业务已到账的6亿元租赁本金全部退回。


(十六)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整改情况公开日期:2018年9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用于兴泾镇回乡风情特色小镇城镇化建设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19.65亿元。

整改情况:

西夏区人民政府取消了原规划建设的部分办公楼及文体中心等项目,解除了与项目承建企业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并将特色小镇建设项目中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村庄整体搬迁项目纳入 2018 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规范融资行为。


(十七)湖南省邵阳市

整改情况公开日期:2018年9月25日

湖南省邵阳市通过融资租赁等形成政府隐性债务85.03 亿元问题。

整改情况:

邵阳市委、市政府责成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尽快制定债务偿还计划。截至2018年6月,该公司筹集自有资金和邵阳市人民政府清理盘活的财政资金,提前退还银行 59.01 亿元。

同时,邵阳市开展自查,停换调撤非紧急项目减少新增债务,筹集资金清理既有债务,并出台化解政府性债务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对政府隐性债务增长及风险的管控。


(十七)湖南省双峰县

整改情况公开日期:2018年9月25日

湖南省双峰县违规集资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4.05 亿元。

整改情况:

双峰县按照“谁使用,谁归还”原则,明确还款主体,制定分批次还款计划。截至 2018 年 4 月,双峰县通过清缴企业欠缴土地出让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分批次将上述 4.05 亿元集资资金全部偿还。

总体而言,根据已经披露的信息,各地对于违规举债问题的整改主要采取以下这些措施:

  • 撤回出具的相关文件/承诺函/协调函。

  • 撤销将融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公共预算的决议。

  • 明确有关贷款本息不纳入中长期规划和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

  • 解除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 终止《经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 取消了原规划建设的部分办公楼及文体中心等项目。

  • 变更担保单位。

  • 偿还债务/提前兑付借款本金及收益/退还募集到账资金。

  • 地方停换调撤非紧急项目减少新增债务,筹集资金清理既有债务。


三、过往违规举债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针对责任追究,提出这样的要求:

  • 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

  • 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

  • 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要加强监督问责,从严整治举债乱象,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并予以曝光。

因此这里也对于财政部已经公开通报的处理结果做了一个简单汇总。

金融监管研究院根据财政部已公开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涉及违规举债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大致如下:

  • 党内警告处分:11

  • 党内严重警告:12

  • 撤销党内职务:1

  • 开除党籍:2

  • 行政警告处分:14+

  • 行政记过处分:21+

  • 行政记大过处分:13+

  • 行政降级/降级处分:8+

  • 行政撤职处分/撤职处分:18

  • 行政开除/开除公职:7

注,部分有“+”是因为江苏省严肃处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公告中仅提到“分别给予50人行政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等处分。”故无法甄别具体处分人数。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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